01.设备使用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最新《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供的材料(仅供参考,各地政策要求不同):
叉车首次(定期)检验报告;
叉车合格证;
叉车产品数据表;
叉车制造许可证;
叉车型式试验证书。
03.人员持证上岗
叉车操作人员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当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同时定期进行复审(每 4 年/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